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系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刘先生未收到货物,后订单因超时自动确认收货并转账,卖家及天猫公司对此均不构成欺诈,判决仅支持刘先生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此前,一审法院查明,2018 年 11 月 16 日、17 日、18 日,阅读器官方旗舰店连续三天提交工单要求菜鸟联盟(物流服务提供商)核实商品配送情况。11 月 19 日,在菜鸟联盟建议下,阅读器官方旗舰店提交丢件投诉。11 月 21 日菜鸟联盟认定货品丢失,向阅读器官方旗舰店赔付 794.40 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流状态签收为快递员点击,卖家无权点击和更改,刘先生在已经自动转账后向天猫公司投诉,天猫公司对转账无过错,遂以卖家、天猫公司不构成欺诈为由,判令卖家退还刘先生货款 988 元,对刘先生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IT之家了解到,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卖家与天猫平台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刘先生因快递原因未收到商品,其与阅读器旗舰店就后续处理方案进行沟通。旗舰店于 2018 年 11 月 18 日表示愿意履行重新发货的义务。根据双 11 预售规则,旗舰店于付尾款 15 天内即 2018 年 11 月 26 日前发货即符合双方间的约定。但刘先生要求必须于 11 月 20 日重新发货,旗舰店 11 月 21 日才得到快递公司确认及赔付,已经过了刘先生要求的补发日期,故其未再补发商品。此后刘先生亦未向旗舰店要求补发,或在天猫平台上申请退款。现刘先生主张旗舰店明知其未收到商品而人工修改物流状态造成货款划转,收取了货款却未补发货物,构成欺诈,该主张与其向阅读器旗舰店客服人员所表达的处理要求相矛盾,不予采纳。而刘先生系在天猫平台系统默认其确认收货而自动转款后才向天猫公司客服投诉,故天猫公司对转款亦无过错。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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